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筑华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14555号
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植物路55号A号楼二楼20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26403K。
法定代表人: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洲,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誉安生,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桂筑华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2号联发·君澜三组团1号楼九层92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42DJ47。
法定代表人:孙志春。
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桂筑华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7元,由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婧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柳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