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502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厢竹大道63号副楼5楼51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北海洁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解放路广慈商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吕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洁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北海洁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北海洁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工商、国土、车辆等系统信息的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北海洁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予以认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决定对(2015)海民二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海
审判员沈海浪
审判员*远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