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02民初1086号
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副楼5楼517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熙惠,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铜锋电器店,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栋。
经营者:***。
被告:***,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
被告:***,男,***年7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
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港口区铜锋电器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宁市世源冷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