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621民初529号
原告:上思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归逢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赤宪,男,1971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天孝,男,1943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告:国有上思县红旗林场,住所地广西上思县叫安镇念板屯。
法定代表人:李志敢,该林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粒冲,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思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国有上思县红旗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思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思县建筑工程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思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45.50元,由原告上思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应良
人民陪审员 梁 挺
人民陪审员 黎柱南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