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建筑工程公司

上思县地产开发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民终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思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民政路,注册号:2011622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37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思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21201164810Q。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思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上思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思县建筑工程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的(2019)桂0621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思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思县人民法院(2019)桂0621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无权对涉案的土地主张权利的认定错误。1、上诉人属国有企业,其设立是依政府文件设立和变更,具有特殊性,与一般公司存在根本区别,公司在未进行破产清算完毕前,仍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涉案土地由上诉人出资征收和开发并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对该土地享有权利,上思县城南开发区的所有土地开发均由上诉人负责,因开发费用纠纷遗留至今。上诉人未合并或分立,上思县人民政府也未下达撤销公司的文件,所以,遗留问题只能由上诉人解决。上诉人征收后的土地属国有土地,由上诉人负责出让给具体的使用人使用,出让费扣除成本后,其余归入国库。上诉人对涉案的土地享有处分权、管理权,被上诉人占用涉案的土地长达二十六年之久,皆因工程款(开发工程费)问题得不到解决。上思县人民政府确定由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追回土地,县政府的行为相当于授权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起诉合法有据,也更利于解决所有的遗留纠纷。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2006年后已不能继续开展土地经营,地产投资及开发等相关业务的工作,此认定是错误的。2008年,上诉人仍开发上思县公正乡新圩,上诉人本身就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公司,全国各县都有设立,完全是为了城市建设服务。上诉人依法起诉维护国有土地的合法权益,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起诉错误,请上级法院依法裁判。 ***未进行答辩。 ***未进行答辩。 上思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责令被告恢复占用的18.45亩土地原状,将占用的土地返还原告并支付土地占用费150万元整(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2、被告的经营所得300万元归原告(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思地产公司于1992年6月20日成立,主营土地经营,地产投资及开发。上思地产公司于1997年6月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到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其虽曾于2001年7月13日设立登记为上思县国土资源局举办的事业单位,但2006年后不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作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不能继续营业,即该公司已不能继续开展土地经营、地产投资及开发等相关业务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涉案土地征收后至今未划拨或出让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亦未办理相关的土地登记手续,涉案土地为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原告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被告主张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占用土地、支付占用费、经营所得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原告已经丧失对涉案土地进行管理的职能,其不再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因此,上思地产公司无权对涉案土地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思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思地产公司作为企业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进行企业年检并正常开展土地经营等业务工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其不能合法有效地开展相关的业务工作。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已就其无权对涉案土地主张权利的事由予以释明,于法有据,本院在此不再复述。上诉人以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事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思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