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621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上思县建筑工程公司,住上思县。
法定代表人归逢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谭欲庆与上思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思县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银行账户的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思县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2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宁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