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322民初4999号
原告:广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青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青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昌黎县某某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某某管理综合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广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广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7元,由广西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