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26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三江县古宜镇鼓楼坪**。

法定代表人:陈广德。

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江县古宜镇民族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峰强。

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3)三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讯捷物流公司交纳其承租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门面租金94500元,用于支付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款项。经过依法查证,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卢坚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