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柳州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26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鼓楼坪3号。

法定代表人陈广德,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八一路西一巷8号20栋1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红,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郭永红,女,1966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本院在执行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柳州市**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郭永红的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的(2019)桂0226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5502.5元,支付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共3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26执50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运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