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226执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委托代理人张法仁,律师,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唐峰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陈广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39271.49元,承担执行费7793.0元。现因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其他被法院全部查封,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226执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勇鸣
审判员  罗永辉
审判员  吴诗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