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26执20号
申请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1999208906。
法定代表人陈广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浦北县。系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男,1944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系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住三江县,系三江县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2018)桂0226执2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江县风雨桥国际大酒店就工程款和支付利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在拍卖被执行人酒店的余款中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2492354元及其利息559882.4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法人长期在外,通过电话和短信沟通,证实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6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