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26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三江县。
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江县。
本院在执行三江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向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柳江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拍卖款1590770.1元及迅捷物流公司承租被执行人三江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门面租金73500元,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70515.3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