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忻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321民初1046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对原告***、***与被告***、广西忻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忻城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桂1321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桂1321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正数第4行至第五行中“…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补正为“…劳务合同纠纷…”。
审判员  韦永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