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321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宜州市。
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2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21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义务汇来案件款,我院已为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21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应依法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权利已得到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21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蓝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