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忻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321民初1046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宜州市。
原告:***,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宜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佳佳,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白沙镇石达村委会上行村**号,现住忻城县。
被告:广西忻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11999803599(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忻城县储备粮管理公司。住所:忻城县城关镇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170868328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广西忻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忻城县储备粮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日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