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际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巴法民初字第04660-2号
原告重庆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组织机构代码7815950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国际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组织机构代码6219075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大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组织机构代码7562233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国际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大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国际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85元,由原告重庆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