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1009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四路9号和泰科技园4号厂房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1806331W。

法定代表人:卢善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李玉华,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26号5栋1单元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15898717。

法定代表人:周树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明、陆耀浪,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

第三人: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城南区独山路6号金融中心3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588645546L。

法定代表人:覃美芳。

原告(反诉被告)广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易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反诉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198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905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蒙永富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丹

书 记 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