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保13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四路9号和泰科技园4号厂房1楼。
法定代表人:卢善国,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26号5栋1单元2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树高。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杨昌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105民初10096号]。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裁定以5961296.52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2020)桂0105执保13号查封财产清单]。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以已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2020)桂0105执保13号查封财产清单]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
人民陪审员 周均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