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宏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诉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2117号之一

原告:广西宏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66号秀厢八组综合楼1楼左起第十间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322661258E。

法定代表人:陈文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兵,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26号5栋1单元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15898717。

法定代表人:周树高,总经理。

原告广西宏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广西宏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其付款义务为由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宏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撤回对被告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宏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宏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笑君

人民陪审员  潘邦松

人民陪审员  王昆瑞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秋盈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