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9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26号5栋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158987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三区队弄贵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MA5KALCTXL。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9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金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申请执行费79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
本院在执行该案中,于2023年2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状况,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桂1229民初12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下912碎石设备(价值250万元),查封期限为两年。且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桂1229执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弄××屯到矿区内约2.2KM加变压器3台。同时本院分别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15日、2023年3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进行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上述设备,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另外,本院于2023年5月27日派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经营地(即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三区队弄贵山采石场)开展实地调查,该公司在注册地均无挂牌、无人经营、无人办公。同时本院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注册地财产调查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2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至今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其他线索。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将该案件的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该案案款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63100元(含案件受理费5200元、申请执行费79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对该案穷尽执行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设备进行了拍卖、变卖,均未处置成功,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大化亿鑫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的设备处置条件成就后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 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文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