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9民初871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3月7日出生,壮族,教师,大学文化,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英叶,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瑶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告:周俊雨,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荔浦县,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注册地:南宁市江**五一路**(丽江村酒店后面)。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浪,系该公司区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毓瑞,广西都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国泰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被告广西国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周俊雨、***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俊雨、***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俊雨、***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俊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3.92元,减半收取2336.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莫 克
审 判 员 农丽春
人民陪审员 俸小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艳莹
书 记 员 韦凤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