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民初3427号
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昆仑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世祥,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晨鸣路**。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
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3元,由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 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婉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