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1689号
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昆仑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重工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三原电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