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西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广西大西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2民初204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天峨县。
被告:广西大西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今朝大厦18层A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6750352361。
法定代表人:黄金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展翅,广西广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大西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大西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邓世伦
审 判 员  贺仕雄
人民陪审员  黄景首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牙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