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和、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3399号
原告:**和,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成,广西科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大道西15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29733T。
法定代表人:卢海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静,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宁市江南区。系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和诉被告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9元,减半收取959.5元,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潘红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凤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