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和、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22民初102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庆,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马山县。

被告: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仙葫大道西15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29733T。

法定代表人:卢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央央,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和、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子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庆、被告**和、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央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和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元;二、被告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和给原告支付欠款3000元负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和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包太和·自在城一期项目颐心区1#-10#楼部分工程期间,雇请原告为其提供劳务,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和仍拖欠原告的劳务费3000元。被告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应该对被告**和拖欠原告的工程款负连带责任。原告经多次要求被告**和支付上列款项,但是,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和仍拖欠原告的劳务费3000元。被告拖欠原告的欠款应及时支付,不及时支付欠款的行为,已经实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故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并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和答辩称:承认确实存在拖欠原告***工人工资3000元的事实。

被告**和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被答辩人***不是答辩人公司员工,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因此,答辩无需支付劳务费3000元给被答辩人***。

被告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和尚欠原告***工人工资3000元,但至今未付,引起双方纠纷,原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和在庭审中自认确实尚拖欠原告***工人工资3000元的事实,虽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但该事实系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和尚欠原告***工人工资3000元。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原告***为被告**和提供劳务,有被告**和庭审中的自认为证,该自认证实双方劳务关系成立。作为获得劳务一方的被告**和,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主张被告**和支付尚欠的工人工资3000元,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和给原告支付欠款3000元负连带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被告**和与被告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亦未能证明其与被告广西和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原告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劳务工资,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陆子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敬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