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3民初133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告:广西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兴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79118888A。
法定代表人:周文琴。
原告***诉被告广西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为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青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 征
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