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3民初1338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告:广西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兴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79118888A。

法定代表人:周文琴。

原告***诉被告广西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为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覃青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 征

附录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