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403民初222号
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莲花大桥**桥头**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65432234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昊大建筑工程有,住所地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兴港大道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7911888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昊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欠款为由,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为590元,由原告梧州市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