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880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桂0102民初88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65941.38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盛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65941.3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明光
审 判 员 李宁明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法官 助理 陈 伟
书 记 员 黎冬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