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兴执字第11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