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9民初165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南宁华侨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民主路**阳光新都******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象山丹城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乐伟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8年8月14日,汉族,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合景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地址:南宁市址: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水产畜牧培训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韦进平诉被告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合景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郑吓保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