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凤山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3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栋9层-0910号房。
法定代表人:宁铁庄。
委托代理人:于彤,男。
被执行人:广西凤山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凤山县凤城镇迎龙花园小区C座27号。
法定代表人:仝恩孝。
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凤山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广西高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立案号(2021)桂1223执35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案款2258480元;双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49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在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当中,本院已向河池中院申请财产处置后参与案款分配,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多文
审判员  罗 焘
审判员  黄升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