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山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兰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黄远国。
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罗挥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牙**,广西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执行人:广西凤山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西凤山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凤山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12民初1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凤山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应当支付2800万元及利息义务,本院执行中查封了广西凤山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寿源活、寿源天商标权,车辆二部桂MH××**、桂××(未实际控制),***名下苏E7××**丰田牌车、豫J2××****-***各一辆(未实际控制),***名下豫JR**起亚牌、豫JB**五菱牌各一辆(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的查封仅为对其车辆档案的控制。***、***、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查找到。本院经组织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凤山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广西凤山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留给一定时间筹措资金恢复生产,根据中央及上级为帮助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帮助和支持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促进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精神。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恢复执行。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正常生产,履行偿还所欠债务,特别是***、***未到庭申报财产,登记在其名下车辆一直未能查找控制,本院依法对广西凤山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矿泉水生产线设备、厂房、寿源活、寿源天商标等)进行了网络拍卖,成交得款后用以偿还其债务,不足偿还欠款的继续偿还。本案先予终结本次程序。并将终本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