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执异11号
异议人(申请人):***,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案申请人执行人: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山县凤城镇西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3201012673R。
法定代表人:***。
原案申请执行人: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兰县东兰镇五峰路2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20103173358。
法定代表人:**。
原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499681123B。
法定代表人:黄远国。
原案被执行人:广西凤山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山县,组织机构代码:56675880-6。
法定代表人:***。
原案被执行人: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4063X5(10-5)。
法定代表人:***。
原案被执行人:***,男,1971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案被执行人:***,男,1971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夹河乡***村203号。
本院执行(2020)桂12执102号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巴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凤山荣事达饮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时,被执行人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异议人***。2019年6月19日,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但未将该变更情况告知本院。本院在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桂12执102号限制消费令时,将***列为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限制消费对象。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2020)桂12执102号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过程中已由***变更为***。目前没有证据证实***是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直接责任人。据此,***请求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的申请应予支持。但为严肃执行法律,应将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被限制高消费的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桂12执102号限制消费令中对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二、对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韦 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