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被执行人: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宁市民主路6-6号***都C栋9层C栋9层C-09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10078214063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14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桂0109执397号。本案申请执行的请求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现金人民币241243.55元及工程款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6588元,申请执行费4472元。立案后,我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微信等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顺盈建筑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97068元到本院农行子账户,该款项扣除执行费4472元后余款92596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再次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8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执行到位金额为92596元,尚未执行标的为212179.0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