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神环环保有限公司

南宁市博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神环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07民初12808号
原告南宁市博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神环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南宁市博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宁市博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博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原告南宁市博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博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支革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