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02民初1447号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西湾镇尘山坪(中控室)。
法定代表人:莫东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梅,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和润路南2号5号厂房2楼第1跨。
法定代表人:沈勇。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以与被告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47元,减半收取286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兰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春梅
书 记 员 徐小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