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鑫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与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3民初4217号之一

原告:柳州市鱼峰区鑫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广西柳州市荣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3MA5L7M3TXY1-1(换)。

经营者:颇国柳,男,195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div>

被告: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和润路****厂房**第1跨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7646267D。

法定代表人:沈勇。

原告柳州市鱼峰区鑫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柳州市鱼峰区鑫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鱼峰区鑫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原告柳州市鱼峰区鑫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726元,保全费681元,合计1407元,由原告柳州市鱼峰区鑫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潘风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