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执1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生产经营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法定代表人:伍武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分期还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102执1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国栋
审判员 周 健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覃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