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柳州市大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03民初2488号 原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磐安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大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柳州市大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1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