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203民初2488号
原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磐安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大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柳州市大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巨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01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