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24执异2号
案外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高新区创新东路1号西能投资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滕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吉峰与被执行人陈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经审查,陈海华、蒋吉峰于2013年9月1日与异议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陈海华按协议进行了施工,案外人向陈海华出具了结算结果。后陈海华与蒋吉峰、唐敏琴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涉诉,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蒋吉峰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陈海华在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万元。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的(2015)全执字第615号蒋吉峰与陈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7日本院(2015)全法执字第615-1号执行裁定提取上述款项时,案外人提出异议,因异议人提交材料不全,本院向案外人出具书面答复,告知其补充材料等权利和义务,但案外人未补充立案的相关材料,2017年12月1日本院划拨被冻结的55万元工程款时,案外人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海华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认可陈海华就协议书履行了工程建设施工的内容,并出具结算结果。(2015)全法执字第615-1号执行裁定扣划结算内的款项并无不当,案外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传松
代理审判员  李泞原
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