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7民初5657号
原告: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高新区创新东路1号西能投资大厦阿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6801339B。
法定代表人:滕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鹏斌,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路,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思县。
原告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鹏斌、李永路,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赁仓库保证金10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被告将位于南宁市高新区晒谷场地其中的324平方米租给原告经营使用。租期3年,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租期应是3年1个月零12日,租金每平方米14元,第二年在上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一次类推。保证10000元。原告只给了被告3年的租金,尚有逐年递增及1个月12日的租金原告没有给被告,原告状告被告退还10000元保证金。是在不合理,反之,原告应将两年递增及1个月12日的租金一并支付给被告,才合法理。另外,原告还应支付给被告往返来回一切费用及诉讼费,因为是原告无理的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仓库场地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宁市高新区晒谷场地其中的324平方米租给原告经营使用,租期3年,自2016年11月20日起开始计算租金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终止,租金每平方米14元,第二年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10%。保证金10000元,被告收取租金的账户为:工商银行新阳路支行,户名:***,账号:62×××30。第一年租金:54432元;第二年租金:59875元;第三年租金65862元。被告于2016年11月10日收取了原告保证金10000元。
被告主张,原告仅缴纳了部分租金,原告未缴纳《仓库场地租赁合同书》中约定的第二年在上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10%的部分。原告不予认可,主张已缴纳全部租金。被告提交了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卡号:62×××30)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明细清单,但原告与被告均无法鉴别该清单中属于原告缴纳租金的部分。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未缴纳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原告主张其于2019年11月19日搬离涉案仓库,故之后的租金不应继续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仓库场地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提交有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卡号:62×××30)的明细清单,且该借记卡约定为收取租金的账户,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无法鉴别该清单中属于原告缴纳租金的部分,结合《仓库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直至租期结束被告亦未对原告缴纳租金的情况提出异议,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已按《仓库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的租金支付租金至2019年11月19日。《仓库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租金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无论原告实际使用该仓库至何日,在《仓库场地租赁合同书》未解除未终止前,原告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向被告支付租金。该仓库2019年每日的租金为180.4元,因此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租金7576.8元。合同终止后,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保证金在扣除原告应当支付的租金后,剩余2423.2元应当退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退还原告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423.2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蒋亚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国庆
书 记 员 方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