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8执异字第7号
执行异议人﹙案外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垄,该公司技术人员。
执行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53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南宁市江南区。现住南宁市。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文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斌全,男,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良庆区。
负责人:***,男,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权确认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扣留或提取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院案件受理费退款55464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执行申请人广西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所有权确认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3﹚良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银沙大道11号新加坡城的总建筑面积为1646.19平方米的幼儿园楼房属原告广西南宁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二、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银沙大道11号新加坡城的2号高层商住楼、3号高层商住楼总建筑面积为839.2平方米的一层架空层属原告广西南宁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三、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银沙大道11号新加坡城的3号高层商住楼的总建筑面积为1993.38平方米的会所属原告广西南宁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四、被告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放置于上述判决主文第二、三项中的会所、架空层中的乒乓球桌等设施、物品搬离会所和架空层,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中架空层、会所和幼儿园进行侵害。案件受理费105800元,由被告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该案判决于2014年7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4﹚良执字第221号民事裁定: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裁定应退案件受理费55464元。2016年6月22日案外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扣留或提取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院案件受理费退款55464元。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应退的案件受理费55464元,是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广西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4﹚良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裁定】中,因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于是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找到案外人***协商借款,业主委员会同意***以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新加坡城小区一户一表改装工程为条件向***借款,2014年7月13日***与***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同意借给***人民币40万元作为新加坡城一户一表改装工程诉讼包干费用,包括聘请律师费用、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等,如案件最终胜诉***无须归还借款40万元,如果案件贩诉***须向***归还借款40万元,超过一年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等借款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2014年7月14日***向***写了《借据》,借到***借款40万元,此款用于新加坡城小区二期多层一户一表工程报装改造工程的诉讼费用,还款计划按2014年7月13日与***达成的协议执行。之后***于2014年7月15日、16日分别以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62×××61、62×××60两次共转账100000元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21×××94账上。2014年7月25日***又将向***借得的100000元转入***6222082102001175818银行账号上。2014年8月6日原告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以广西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第三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起诉时该案应缴的案件受理费55464元,由***律师从自已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卡,卡号为48×××16刷卡以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名义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464元后立案受理。该案经开庭审理,于2015年8月3日作出了﹙2014﹚良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业主委员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464元予以退还。原告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裁定,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上诉后二审过程中,南宁市供电局免费为新加坡城小区进行一户一表改装工程,使得该案诉讼成为不必要。为此,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1民终字80号民事裁定,准许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2013﹚良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生效判决过程中,案外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标的向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扣留或提取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院案件受理费退款55464元。另查,案外人***拟因承包新加坡城小区一户一表改装工程,挂靠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4月26日向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主任***。
本院认为: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因诉讼案件,无经济来源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于是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向执行异议人***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借据》。***向***借款后,委托律师***代理业主委员会向本院起诉,并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交纳案件受理费55464元。该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良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裁定,驳回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案件受理费55464元退回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本案中,***向***借款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该案件受理费55464元虽为***向***借贷所得,并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事实上此款项已转化为业主委员会所有,自借款之日起***与***之间的关系已转化成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案所退的案件受理费55464元属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欠***借款,应由***向***追偿。本院作出的﹙2014﹚良执字第221号民事裁定,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新加坡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在﹙2014﹚良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裁定应退案件受理费55464元,程序合法,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为此,异议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孙华
人民陪审员周树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