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李万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1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东路1号西能投资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滕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被执行人:**,男,199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被执行人:临桂县万和汽车租赁部,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虎山路18号。
经营者:***,男,1985年12月21日生,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桂县万和汽车租赁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西能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031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电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