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3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麦建立。
被执行人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3号德瑞花园6号楼1905-1907号。
法定代表人文茂林。
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高普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中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朱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