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执592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北海市民政****实业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KB9R1J,住所地:北海市贵州北路三号(水上派出所宿舍)。
法定代表人:李永晓。
被执行人:北海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1993949313,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36号明丽商务中心C幢8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滨海,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民政****实业总公司、北海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委托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对位于北海市北京路西其仓村南永秀花园别墅区第壹拾捌号不动产进行定点测绘,现定点测绘尚未有结果,上述不动产尚未具备办证过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502执59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新友
审 判 员 陈继梅
审 判 员 陈 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芊
书 记 员 黄旻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