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总公司

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总公司、广西坤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02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巴马镇寿乡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201052317P。
法定代表人:韦正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林区,系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西坤汇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南国花园商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348563613N。
法定代表人:李泉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坤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02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21)桂12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法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前期投入款项130000元及利息35000元,共计165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申请执行费242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坤汇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2日以需进一步核实被执行人广西坤汇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泉江个人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自行处分其执行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1202执8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韦怀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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