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总公司

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总公司、广西南宁伍零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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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227执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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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201052317P。
法定代表人:韦正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加骆,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伍零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48-6号18栋5层50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ANA14G。
法定代表人:雷树亮,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善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48-6号18栋5层50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J3H230。
法定代表人:黄晶,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伍零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善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7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2574.2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2574.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01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二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二被执行人无房屋权属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因此,二被执行人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其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银行账号采取冻结措施,并对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雷树亮、黄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74025.28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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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庆党
审判员  莫羡强
审判员  韦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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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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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罗贞
书记员陆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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