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281执1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3日生,壮族,住宜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广西鸿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机构代码:6998940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7日生,壮族,住宜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桂12民终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1055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赔偿经济损失42631.96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47631.96元;(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719元,缴纳本案执行费6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49000元。据此,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韦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