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281民初2885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城西兴华园小区第**东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MA5L3719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鸿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万红路泰富现代城南征地安置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989408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雄,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真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诉被告广西鸿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鸿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财产保全费2653元,由原告深圳市众工装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